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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

2017-06-08 黄蜂老五 财税蜂言蜂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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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包括“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措施,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一、增值税税率简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原13%货物,税率为1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老五提醒:由于是按不含税的金额计算,取得3%专票还不如下面免税发票扣除多。但是,3%专票比3%普票好多了,能抵扣、能扣除。

3%普票可老惨了,既不能抵扣,也不能扣除。

话说个人代开农产品3%普票还有啥意义呢?不如直接开农产品免税发票】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老五有问:啥叫“扣除力度不变”,这种用词用在政治文件中,大家都能理解。用在专业性文件中,你还能更傲娇吗?

为了学好税率简并,《税务通》增设了“扣除力度”专栏】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看明白了吗?】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看明白了吗??】

3、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看明白了吗???】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重申】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

1、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老五提醒:3%的专票是不是只能抵扣3%?未分别核算吃亏得很】

2、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进出口有事,问隔壁老王吧】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老五再次强调:学文件,不仅要看官网正文,还要申报表填表说明,甚至官网解读也不能漏掉。税总的神出鬼没,大家已经领教过了,2014版所得税年报表已经证实不看填表说明会漏掉政策。

有什么简便方法?《税务通》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当然仅针对土豪。】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8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备案时,应将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7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试点地区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老五提醒:税控将渗透各税】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017-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提高到50万,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好一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老五说:“好好说人话!”

财税总也一肚子怨气:我们无权修订《所得税法》,那必须开常委会,说不定要三审过会呢。


老五推断:下次《企业所得税法》将修订第二十五条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

同意的,请关注本公号,并在文末留言“税率10%”。

不同意的,请关注本公号,并在文末留言“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懒得留言,就在别人留言上举手、点赞

留言不同意的超过同意的、或者下次人大修订所得税法不改为“10%税率”,算我输了,老五发红包。

中堂李大人,请为小民做主,就改“10%税率”吧?

大家还记得上次2017.5.31前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结局吗?】


六、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继续延长三年至2019年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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